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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某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2014/2/21 15:42:37

        2013年6月5日,山西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山西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所律师侯宏斌作为原告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审理。

案情简介:
2011年,原告通过与阳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该公司新澳城部分工程的施工任务。2011年9月25日,原告就该工程中的新澳城B区18#楼工程劳务分包事宜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尽的约定,约定了单价、总价、保证金等,还特别约定被告不得再转包、分包,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被告承担30%的违约金,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
合同签订后第二天,被告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与丁某(2012年3月23日由被告任命为工程项目负责人,之前的项目负责人为张某)签订了《项目施工内部专业承包协议书》,以内部承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上缴管理费的挂靠形式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丁某(而后丁某于2012年3月23日同张启帮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利润共享),后被告又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何某、饶某、余某等人,并在原告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恶意扣留并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停工闹事。为平息事件,在阳泉市劳动局的调解下,原告在已经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被告的情形下又代替被告支付工人工资305万元,导致超付工程款达200多万元。
法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86.2万元;3、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费用200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万元。
被告辩称,《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是其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张某、丁某借用被告的资质承揽的该工程,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不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关于原告多付的200多万元工程款,是张某、丁某的不当得利,与被告无关;关于原告主张的30万元损失也与其无关,应依法予以驳回。
庭审意见:
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认为:被告将所承揽的工程再次进行转包、分包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我国法律规定,其在承担责任时不能以出借资质为由逃避责任,本案合同的签订加盖有被告的公章、项目负责人的更换也有被告出具的文件,负责施工、接收工程均有被告项目部公章,故被告认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不予采纳,《劳务分包合同》有效;由于被告违反约定进行转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工程总造价30%的违约金;关于原告诉请返还工程款200万元及损失30万元因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庭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公正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86.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68934元,由被告承担50000元。
经我所律师长期的调查、取证,并查阅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庭审过程中坚定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法庭的公正审理下,维护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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