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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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后的体会

/ 2020/6/29 17:12:21

 无罪辩护成功后的体会

 

2016年10月24日,本所律师接了一件合同诈骗案。

五台县检察院起诉书摘要:王**,男,于2016年7月5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五台县院移送审查起诉。五台县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出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与被害人周**签订《采矿合同》,2014年10月23日王**代表公司与周**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周**在签订铁矿采掘协议后7天内借给公司400万元,进场后再借公司100万元,后收取了周**200万元的合同风险抵押金,400万元的借款。王**在收到600万元后,将47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所欠债务;一部分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后周**发现不能进场施工,多次要求王**退还20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及400万元借款,但至今分文未退。

接受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次到五台县看守所会见王**,并与办案的五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负责人见面会谈,该负责人特别强调了一句话“你们律师与受害人沟通一下,看能否把其中的200万元还了,可以考虑给王**变更强制措施”公安局负责人的话,使承办律师的想法有了一个质的提升。既然公安都提出还债之话,双方应属债权债务的关系,那么该案是经济犯罪吗?

随后,承办律师找到了受害人,终因不能立即付款而调解失败。有了王**应该构不成犯罪的想法后,承办律师多次认真仔细研究案件材料,赴相关机关调查取证,发现公诉机关认定王**的核心证据不完整,观点不能成立,承办律师即与所里同事进行讨论庄河星律师独树一帜,逻辑缜密深邃,言辞犀利见血,不但赞同而且举例论证了观点的内在联系;韩改云律师法学理论扎实,思考问题全面且留有余地,既有高屋建瓴之思,又有细致入微之实,在了解该案之后,全所律师一致同意做无罪辩护。听完各位同仁的意见后,承办律师对无罪辩护的信心更足了。

2016年12月23日,该案在五台县法院开庭,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提出辩护意见如是:1、本案为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受害人完全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其权利,其明显是通过刑事手段以达到“逼债”的目的;2、王**收到合同款项后,全部用于**公司,个人不存在挥霍占有的情形;3、公诉机关提出王**隐瞒铁矿承包经营权归第三人所有、安全许可证已过期不能进场施工的观点不成立。**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违法且合同早已终止,第三人对铁矿不存在承包经营权;**公司已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依法可以进行辅助性工程施工及小规模生产,不存在因安全许可证过期不能施工的情形。4、本案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在辩护人据理力争下,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方收到款项后,绝大部分用于处理债务,而非它用。综上考量,被告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采取隐瞒手段,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方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方辩解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无罪。

判决后,五台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作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关于本案的几点体会:

1、全面了解事实是办案的基础。

作为律师,收到案件后,首要的任务是全面了解掌握案件的所有事实,调查取得所有的证据材料,熟悉所有案件中的全部细节与出处、事情的起因、发生、变换、结果、现状的全部过程。在了解事实的过程中,律师办案的思维会油然而生,这个思维是实际、经验、学习长期积累的迸发。本案承办律师对案件材料的调查核实为无罪辩护的成功提供了最核心的依据。

2、沟通很重要。

办案子就是和人交往、交流的过程,本案中承办律师与公安机关沟通这个案子,对承办律师的启发非常大,办案思路的萌芽由此产生,这就是沟通的结果。

3、集思广益,形成共识。

律师事务所有凡是做无罪辩护,都应经所里讨论的规定。与所里同事讨论能够吸取精华,巩固观点,收获巨大,同时也形成有案大家讨论,互相学习,交流心得的良好作风。这种作风能使各有所得,防止错误,防止失误,应当予以提倡传承发扬下去。

 

 

 

本案承办律师:李晓星  崔飞杰  武婷霞

整理:李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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