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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意见发布

/ 2014/4/22 10:08:22

 

 来源:法制网             袁定波

 

           面对严峻的非法集资形势,为解决公、检、法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犯罪,在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地方共同努力下,于3月25日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点击此处查看意见全文)。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又一重要法律规定。

  《意见》包括八方面内容,分别是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意见》的出台,不仅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非法集资及有关法律政策,远离非法集资,也有利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非法集资案多量大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介绍,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势非常严峻。这主要表现为: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到历年来第二峰值;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截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影响较大。

  同时,非法集资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非法集资也不容忽视。

  非法集资最新花样多

  非法集资花样多,老百姓防不胜防。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目前有六个典刑手法,需要引起关注。

  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或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是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的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是以“养老”的旗号,目前常见两种形式: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即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识别P2P非法集资骗局

  目前P2P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的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有的已受到法律的追究。

  那么,如何识别P2P涉嫌非法集资?据刘张君介绍,P2P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社会公众要注意防范。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刘张君说,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明确:P2P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否则,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原标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意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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