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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一审获刑三年 当庭表示不上诉

/ 2014/4/17 10:14:14

人民网北京417日电 (李楠楠)今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秦火火”(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秦志晖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一审获刑三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志晖在较长时间段内在信息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秦志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819日起至2016818日止)。

411日的庭审中,“秦火火”当庭认罪,认可公诉人指控,承认编造“原铁道部赔外籍旅客3000万欧元”等谣言,并对受害人罗援、张海迪等人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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