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夫妻忠诚协议”
/ 2014/3/13 11:03:16
“婚姻保卫战”走进了寻常百姓家,人们越来越倾向于把口头约定写下来,用协议中的严苛规定来保障婚姻的长久、幸福。一旦发生婚变,非过错方也可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夫妻忠诚协议”因而备受关注。
具体到忠诚协议,内容无外乎关于夫妻双方的房屋、子女抚养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财产方面,包括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这点《婚姻法》第十条有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在协议中把财产约定写清楚,一旦发生纠纷,将不再是争议焦点。
谈到子女的抚养权,《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应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如果协议约定过错方丧失子女的抚养权,这个内容是有待商榷的。
损害赔偿方面,若双方就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时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的,基于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且该数额不至于严重影响过错方的的基本生活,是有效的。
若协议中还约定了过错方的自残等非法律和社会道德传统约束的行为,在法院审判中是定不会得到认可的。
“夫妻忠诚协议”只是生活的一部分,好的婚姻更需要经营,需要夫妻双方相携互助,共同走好婚姻这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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