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Do Best

崔某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

/ 2014/2/21 15:30:49

 

2014年1月7日,申请人崔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山西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为被申请人向太原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我所律师李晓星作为仲裁员分别于2014年1月20日、1月25日两次参与本案审理。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日,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太原市羊市街28号第1座叁至肆层共贰整层,共计3360平方米的房屋;购房总金额为人民币4737.6万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被申请人应当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竣工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申请人使用,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权属登记,逾期办理的,每逾期一日,被申请人按已付购房款万分之零点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为申请人办理权属登记。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1年3月1日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二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2日交付上述房产,但直至申请人提请仲裁之日,二被申请人仍未为申请人办理相应的所有权登记手续,申请人至今未曾拿到《房屋所有权证》。
仲裁庭审:
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31日前为申请人办理完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权属登记手续;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至实际办理完涉案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之日的逾期违约金计人民币495079元;3、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4、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为关联公司,就涉案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二于2010年取得涉案项目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事实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二被申请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并愿意继续履行权属登记义务,但因现实困难,无法保证按时履行该义务;二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但按照交易习惯会将该费用在日后的物业管理费用中加以抵顶。
第二次庭审过程中,经仲裁员耐心调解,缓和了对峙局面,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延迟至2014年6月30日。
仲裁庭意见:
经过两次仲裁庭审,仲裁员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确认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的《认购合同》合法有效;因申请人认可,故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延迟至2014年6月30日予以认可;因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且二被申请人对违约金数额无异议,仲裁庭对违约金予以确认;因二被申请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并同意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仲裁庭对此也予以认可。
仲裁裁决:
仲裁庭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30日前为申请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95079元;二被申请人对应对本裁决前两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仲裁费2332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至此,本案经过仲裁庭两次开庭审理,在仲裁员的公正、依法审理下,顺利审结,保障了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取双赢结果。

本文链接:http://www.sxxgt.com/content/?224.html
分享到:

扫一扫关注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网易邮箱 工信招标投标平台 网站支持
©2021 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公司版权所有   |  联系电话:0351-8689102/8689103   |  地址:山西太原市府西街69号国际贸易中心B座1601室   |  晋ICP备18004322号-1